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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孟海平与卢俏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平,卢俏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孟海平,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卢俏锋,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孟海平与被告卢俏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孟海平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海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孟海平负担。审判长  周现俐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