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孟海平与卢俏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平,卢俏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孟海平,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卢俏锋,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孟海平与被告卢俏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孟海平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海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孟海平负担。审判长 周现俐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