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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曹文祥、卞玲妹、张谦娟、柴翠宝、曹桂珍、胡安兴、钱炳奎沈玲玲诈骗案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曹文祥,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卞玲妹,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张谦娟,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柴翠宝,女,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申请执行人:曹桂珍,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胡安兴,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钱炳奎,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玲玲,女,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曹文祥、卞玲妹、张谦娟、柴翠宝、曹桂珍、胡安兴、钱炳奎与被执行人沈玲玲诈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玲玲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既无房产、车辆,又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58900元及执行费均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45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阳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梅玉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