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催字第62号申请人: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金兰。委托代理人:邵建波。委托代理人:庄程巍。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代表人:吕志军。委托代理人:周沛。委托代理人:许新蔚。申请人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仕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748252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或申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高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