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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段英华与苗艳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英华,苗艳涛,黄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段英华,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苗艳涛,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黄付林,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英华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苗艳涛、黄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2)东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被执行人苗艳涛、黄付林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段英华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苗艳涛、黄付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段英华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英华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其双方已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军谊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恒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