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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王××为与被告陈甲、陈乙、李×��民间借贷纠纷与陈甲、陈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甲,陈乙,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张甲。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李××。原告王××为与被告陈甲、陈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陈甲、陈乙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3)温某某第180-1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9日,对产权登记在被告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进星村礁石路3弄7号房产予以保全查封,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该房产权人:李××,房屋坐落:瑞安市安阳镇进星村礁石路3弄7号,产权证号:00081948,总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房屋结构:砖木,所在层数:1-2,现抵押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查封期限两年。本院作出(2013)温某某第181-1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9日,对产权登记在被告李××名下��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3号楼三单元302室房产予以保全查封,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该房产权人:李××,房屋坐落: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3号楼三单元302室,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某证瑞(房)字第00224230号,总建筑面积158.76平方米,房屋结构:钢混,所在层数:3,该房抵押中国银行。查封期限两年。原告王××诉称:被告陈甲和被告陈乙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陈甲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22日被告陈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2分,原告向被告陈甲农行卡汇款150万元,被告自收到借款后仅向原告支付6个月的利息,后再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本息未���。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被告陈甲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陈乙作为被告陈甲的配偶应当对陈甲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甲、陈乙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以及利息暂计为45万元(按月息2%计算,从2012年2月22日开始起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被告李××作为担保人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承担。被告陈甲、陈乙、李××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王××为证明上述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1份,证明���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陈甲、陈乙的户籍证明,陈甲、陈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李××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3、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证据4、中国农某某行银行网点流水信息查询单1份,银行转账凭证1份,证明原告以转账形式向被告汇款150万元的事实。证据5、证人李某证言。李某出庭作证称:王××之前曾借钱给我。2011年6月22日,王××让我汇款50万元给陈甲,我汇款相当于我把这钱还给王××,我本人并没有借钱给陈甲。证据6、证人张某证言。张某出庭作证称:陈甲向王××借钱,王××让我给汇款,我就给汇款了,时间是2011年6月22日,我给陈甲汇了100万元。我和王��×是朋友,王××临时向我调用,这100万元钱是王××借给陈甲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甲、陈乙、李××均没有到庭应诉,视作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2,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用;证据3、4、5、6能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借款人陈甲、担保人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向王××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壹佰伍拾万元某)月利息2分。2011年6月22日,受原告王××指示,李某通过农行向被告陈甲账户62×××18转入50万元,张某通过农行向被告陈甲账户62×××18转入100万元。另查明,庭审结束后,被告陈甲通过被告李××女婿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5份清偿利息的农某某行转账凭证,分别为:2011年7月26日汇入李某账户75000元、2011年8月25日汇入李某账户75000元、2011年9月24日汇入李某账户75000元、2011年11月26日汇入李某账户75000元、2012年1月22日汇入王××账户75000元,合计375000元,潘某某表示,陈甲说实际支付的利息还有2个月,但转账凭证暂时无法提供。原告方表示,对被告方提供的5个月支付利息的转账凭证,原告方某予以承认,同时表示不需要另行开庭质证。2002年8月28日,被告陈甲与陈乙登记结婚。2011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85%,四倍月利率为1.95%。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陈甲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关系事实存在,被告陈甲应当归还借款。诉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关于本案利息和利率问题,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写明“月利息2分”,但根据被告方庭后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陈甲在2011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后,于2011年7月、8月、9月、11月、2012年1月均按月利率5%向原告偿付利息75000元,故本院推定被告陈甲实际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被告方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为5个月,但原告诉状中自认已经支付6个月利息,故本院认定被告陈甲按月利率5%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即4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原告向借款人按月利率5%收取月利息75000元,已经超过法律保护限度,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85%的4倍(月利率为1.95%),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没有超出月利率1.95%部分,作为支付利息予以保护;超出月利率1.95%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在借款本金中直接扣减。经计算,诉争借款本金为150万元,按被告借款后支付的6个月利息450000元,应付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22日止,扣���多付的利息263623元冲抵本金后,6个月结算扣减以后本金余额为1236377元(见附表)。原告诉请从2012年2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在借条上署名为担保人,自愿为陈甲的借款作担保,当债务人陈甲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甲、陈乙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甲所经手的借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陈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为123637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95%,从201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650元,由原告负担4100元,由被告陈甲、陈乙负担23550元,被告李××对诉讼费用2355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的受理费18250元,保全费5000元,保证金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婉仪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潘孝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珍珍附表:借款利率支付时间本金基数实付利息应付月息1.95%多余利息本金余额2011.6---2011.7150000014542502011.7---2011.8145425014076082011.8---2011.9140760813600562011.9---2011.101360056750002652113115772011.10---2011.11131157712621532011.11---2012.112621531236377合计45000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