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法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艾富洲与刘治元、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富洲,刘治元,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56号申请人艾富洲,男,1937年9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治元,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岚,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艾富洲与刘治元、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刘治元、高岚偿还申请人艾富洲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2%,从2009年7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申请人刘治元、高岚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高岚的工资抵扣偿还债务,并于2013年10月30日履行了工资抵扣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