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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邯郸市峰峰矿区文物保管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文物保管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景区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文物保管所。法定代表人张林堂,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许培兰。委托代理人郝永堂。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景区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文物保管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景区管理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原告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岳成审 判 员  苏 婧人民陪审员  郝 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