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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银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赵桂丽与李丹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丽,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银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赵桂丽。被执行人:李丹。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桂丽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丹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190号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石 用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