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薪皓与谢永牌、东莞市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康辰酒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薪皓,谢永牌,东莞市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康辰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薪皓,曾用名王细生,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永牌,男,汉族,1984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安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焕成,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纵大道地王广场商务中心706号。法定代表人:王薪皓。委托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城康辰酒店,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树坤。委托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薪皓因与被上诉人谢永牌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康辰酒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源县灯塔镇,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是案涉纠纷中的借款人,本案其他被告只是担保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按照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综上,王薪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谢永牌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东莞市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康辰酒店分别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和东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薪皓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薪皓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