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泽诉黄刚、钟积宁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黄刚,钟积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张泽,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俱亚亚,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刚,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钟积宁,男,1949年10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泽诉被告黄刚、钟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委托代理人俱亚亚,被告钟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刚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元月6日,被告黄刚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2012年元月21日归还,被告钟积宁担保并把自己与妻子共有的玉泉西路秦源小区7栋2单元5层2号房屋的房产证抵押于原告处。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但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该款从2012年元月22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下���证据:2012年元月6日借款协议一份、房产证一份。证明被告黄刚借原告款40万元,被告钟积宁担保,并将房产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钟积宁质证表示无异议。被告黄刚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钟积宁辩称:被告黄刚借原告款40万元属实,被告钟积宁担保属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钟积宁未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钟积宁亦无异议,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元月6日,被告黄刚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2012年元月21日归还,被告钟积宁担保,并将房产证交给原告作为抵押,该4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黄刚2012年元月6日借原告款40万元,并约定2012年元月21日还款,被告钟积宁为被告黄刚向原告借款40万元���保。被告黄刚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黄刚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违反了借款协议的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刚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积宁作为被告黄刚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担保人,对黄刚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泽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元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钟积宁对黄刚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4元,保全费252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