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晋江鑫浪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腾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秀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鑫浪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腾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秀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018号原告晋江鑫浪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莉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平、许良妹,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腾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秀党,女,194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鑫浪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腾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施秀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鑫浪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48.5元,由原告晋江鑫浪雅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