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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与阮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阮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宝国。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阮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3年8月5日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作出了(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审判员裴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君,被告阮宝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注塑机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LOG-130A8注塑机一台,单价为10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定金3000元,注塑机到使用两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余款40%在六个月内付清,平均三个月支付一次。2010年12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注塑机购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LOG-130A8注塑机一台,单价为10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定金3000元,注塑机到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余下50%在八个月内付清,平均四个月支付一次,分两次付清。上述合同总计货款21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5000元。原告催讨多次但未果,被告不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注塑机货款1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阮宝国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销售合同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12月14日和2010年12月1日签订注塑机买卖合同两份并对合同内容作了约定的事实;证据2.承诺书一份,用于证明截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注塑机款165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年底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13年7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阮宝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均系原件,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中承诺人的签名虽然与原告的姓名存在差异,签名为“阮保国”,但承诺书的内容与证据1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供货后,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业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阮宝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宝国支付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65000,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阮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