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黄建均,曾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李彬。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均。被告:曾亚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彬诉被告黄建均、曾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的诉讼代理人钟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诉称,2013年1月18日,被告黄建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还款。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归还了20000元,尚有240000元未归还。逾期后,双方多次协议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李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黄建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曾亚男身份信息一份。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人黄建均今借到李彬现金合计260642(现原告主张260000元)元”。被告黄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曾亚男辩称,2013年1月4日,两被告即解除婚姻关系,2013年1月18日原告李彬与被告黄建均之间是否发生借贷关系,被告曾亚男不知情;被告黄建均即使向原告李彬借款,也是被告黄建均个人债务,与被告曾亚男无关,被告曾亚男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曾亚男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离婚证一份。2、离婚协议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黄建均向原告李彬借款260642元,还款期届满后,被告黄建均归还了原告李彬20000元,余款未偿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4日,被告黄建均和被告曾亚男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李彬与被告黄建均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黄建均和被告曾亚男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上诉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和二被告的身份信息各一份,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曾亚男提供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建均向原告李彬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建均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曾亚男与被告黄建均在该笔借款发生之前已解除婚姻关系,故被告曾亚男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从起诉日起至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建均在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彬借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黄建均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李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彦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