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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蔡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翁某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蔡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自愿到云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李革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