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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恢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烟台幸福制药厂、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恢字第60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被执行人烟台幸福制药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北侧。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原烟台市芝罘区幸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幸福制药厂、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已经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芝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