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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海勤与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前章、王显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海勤,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前章,王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勤,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虎,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岷才,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前章,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勇,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海勤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前章、王显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6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海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张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