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32号原��: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