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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元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强校对人: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