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元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强校对人: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