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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道江与安徽天润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江,安徽天润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陈道江,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路。被告:安徽天润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道江诉被告安徽天润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城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丘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江,被告天润城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道江诉称:2011年7月11日,其与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入驻意向书一份,该意向书约定,其租赁天润城二期家居广场C至D栋底楼,4至6间相连的商铺,其向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了2000元意向金。2012年2月13日,其又向天长市天润城项目部交纳了二期租金1万元整。天润城二期峻工后,其所定商铺已被天润城租赁给第三人。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意向金2000元,定金10000元,双倍返还计24000元;2、意向金定金孳息:10.5%÷360天×750天×2000元=437.5元;3、定金孳息:10.5%÷360天×540天×10000元=1575元;4、往返天长至谕兴误工费:20天×150元=3000元;5、差旅费:22元×20次=440元;6、通讯费10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29552.5元。原告陈道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品牌入驻意向书一份。证明其预定租赁天润城二期家居广场A至D栋底商号,经营面积400平方米。证据2:收据一份。证明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其交纳了意向金2000元。证据3:收条一份。证明天长市天润城项目部收到其交纳的二期房租定金1万元。天润城集团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天润城集团公司与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润城项目部均无联性。天润城集团公司辩称:1、陈道江诉讼主体错误。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润城集团公司都是独立民事主体,该诉讼与天润城集团公司无关。2、2011年7月11日,陈道江交纳意向金2000元以及1万元定金都是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和天长市天润城项目部名义代收的。2012年6月20日,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退还陈道江交纳的意向金2000元,但陈道江一直未领取。对陈道江的诉讼请求,天润城集团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天润城集团公司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陈道江(乙方)与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品牌入驻意向书一份,该意向书约定:乙方拟租赁天润城二期家居广场C至D栋底楼,4至6间相连的商铺,乙方交纳入驻意向金2000元,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到合适房源,意向金在选房之日起一月内无息退还,甲方统一安排铺面参考,实际以双方租赁或销售合同约定为准。该意向书订立后当天,陈道江向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了意向金2000元。2012年2月13日,陈道江又向天长市天润城项目部交纳了定金1万元整,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陈道江二期租房定金1万整。陈道江称,其所定二期商铺已租赁给第三人。另查明,天润城集团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成立,该公司由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变更而产生的。上述事实:有意向书、收据、收条、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从陈道江与天长市天润城家居装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入驻意向书到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润城项目部分别收取陈道江交纳的意向金和定金看,没有证据证明天润城集团公司是本案的义务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道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陈道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福香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