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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詹女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詹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7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詹女。因本案,于2012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姜正。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詹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詹女及辩护人姜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林詹女在其经营的位于瑞安市马屿镇双屿南路67号的小晶豆玩具经营部内,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提供刷信用卡套现服务,刷卡套现总额共计1000余万元,被告人林詹女从中收取0.2%的手续费,共计非法获利20000余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林詹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已退出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詹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季某、严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商户信息、账户明细、信用卡交易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詹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詹女能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姜正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詹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詹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