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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娄立冬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娄立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王艳玲。委托代理人:周纯宝,住吉林市。被告:娄立冬,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玲诉与被告娄立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荣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玲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