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江某,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中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黄某甲,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在济南监狱服刑原告江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延明,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1991年认识,199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15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原被告自1991年至今一直感情很好,共同开着一个小药店,双方之间无障碍交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点纠纷、异议也不影响感情。被告没有吃、喝、嫖、赌的恶习,如果感情不好,不会朝夕相处十好几年,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1991年认识,199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15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现就读高中三年级。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被告曾经动手殴打过原告。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被告因砸日系车,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现在济南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育有一子,因此对于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双方性格差异,缺乏理解与沟通所致。被告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对此被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以此为戒。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为家庭和睦及孩子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