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利娟,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系被告堂哥。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友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利娟、被告韩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同月同居。2008年6月18日生育儿子张某乙。2008年7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思想狭隘,脾气暴唳,在原告怀孕期间就开始家庭暴力。结婚后被告更是长期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儿子逆来顺受。原告的忍让,并没有换得家庭的安宁,反而使被告的家庭暴力加剧,从结婚初期的拳脚相加,进而发展到使用皮鞭抽打、用刀割,并强迫原告卖淫,甚至殴打原告的外公、父亲及其他亲属。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缺乏必要沟通,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已对此婚姻彻底失望,认为夫妻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感情基础,离婚态度坚决,希望早日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韩某甲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现在系夫妻关系。3、接处警记录、讯问笔录、情况说明,拟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证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因被告的家庭暴力多次向警方求助,被告经警方教育后并未改正。4、短信、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韩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对张某甲采取冷暴力,捕风捉影,对张某甲不仅是进行肉体上的伤害,海侮辱、谩骂张某甲,对张某甲进行精神上的摧残。5、病历、照片,拟证明被告采用用刀割等的残忍手段,造成原告伤口,身体多处受伤。6、协议书,拟证明被告第一次离婚时经协商,儿子韩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于2007年3月在外工作期间相识恋爱,彼此相互了解,有了感情基础,双方自主自愿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在婚前生育一子张某乙。恋爱期间,原告知道被告第一次婚姻失败,并一人抚养一子,接纳被告婚前的孩子,被告非常的感动,为重新找到这样的人生伴侣高兴。如按原告所诉“思想狭隘,脾气暴唳,在原告怀孕期间就开始家庭暴力”原告早就不应该与被告恋爱,更不会在婚前怀上孩子,收到被告所谓的实施的家庭暴力了。这纯粹是原告在污蔑被告,侮辱原告与被告婚前的感情。二、原告诉称:“结婚后被告更是长期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儿子逆来顺受。原告的忍让,并没有换得家庭的安宁,反而使被告的家庭暴力加剧,从结婚初期的拳脚相加,进而发展到使用皮鞭抽打、用刀割,并强迫原告卖淫,甚至殴打原告的外公、父亲及其他亲属。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缺乏必要沟通,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一语,纯属原告无中生有,颠到黑白是非。1、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如胶似漆,被告处处关心、照顾原告及家庭,特别是原告生育儿子后,考虑到原告家都是女孩,非常大度的将孩子转由随原告姓,取名张某乙,然后不辞辛苦尽心竭力长期在外地工作,履行了一个做丈夫的义务,将所有的工资拿回家用。2、被告是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的城市经理,因为工作的需要长期在四川各城市之间来回的奔波,很少在家,在工作期间和工作之余,唯一的挂念都是时时刻刻的想念家里的娇妻和幼儿,想自己的妻儿好,想天天与妻儿享受天伦之乐,这就是被告一个普通人的想法,别无他求,现住原告却将被告说成实施家庭暴力的非常残暴之人,被告至今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原告会编出这么多无中生有的谎言。3、至于原告对被告做了什么?被告现在都感到一些往事不堪回首,被告实难启齿。被告通过较长时间的考虑,为了孩子,为了我们过去的感情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手机短信,拟证明这次婚姻纠纷的过错是由原告产生的;3、QQ聊天记录;4、手机录音;2、3、4证据是拟证明这次婚姻的过错是由原告产生的。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同月同居共同生活。2008年6月18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08年7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韩去鹏,随被告前妻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婚姻关系较好,由于被告的工作长期在四川省各城市之间来回流动,在家较少,夫妻间沟通交流不很多,加之年龄性格上有差异,导致夫妻间产生了隔阂。2013年6月中旬,被告韩某甲在QQ网络和手机短信、彩信上得知一些信息后,对原告张某甲的感情信任产生了怀疑,遂产生口角争议,甚至对原告张某甲打骂、划伤了原告大腿,致张某甲离家出走且在公安部门报警。张某甲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韩某甲离婚。审理中,被告韩某甲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并原谅原告的一些行为,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即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结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能共同抚育小孩,照管家庭。后因被告工作流动因素,双方性格差异以及被告对原告感情上的不信任,导致争吵、打骂,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诉讼中,被告又愿意改变自己的处事方法和谅解原告的不当行为,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此,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的婚姻关系以不解除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苟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