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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潘×与张×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张×1,张×2,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652号原告潘×,男,1980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1,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张×2,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丁×,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丁×之委托代理人周宇,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潘×与被告张×1、张×2、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