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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屈素月与被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素月,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30号原告:屈素月,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于元正,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丽,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国。原告屈素月与被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屈素月负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