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张学孟、徐芹兰、杨培刚、邹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姜龙刚,牛清娥,张四庆,牛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文忠。被告姜龙刚。被告牛清娥。被告张四庆。被告牛明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姜龙刚、牛清娥、张四庆、牛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牛明祥、姜龙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清娥、张四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6日被告姜龙刚从原告处贷款8万元,该贷款由被告牛明祥、张四庆担保。被告牛清娥系被告姜龙刚之妻,该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贷款逾期后被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姜龙刚、牛清娥偿还借款35928.1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牛明祥、张四庆负连带责任。被告姜龙刚答辩,贷款属实,贷出来的钱我给张四庆用了,我没用这个钱,我们两个想办法共同偿还。被告牛明祥答辩,担保属实,我不同意还款。被告张四庆、牛清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龙刚与被告牛清娥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6日,被告张四庆、牛明祥、姜龙刚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成立三人联保小组,姜龙刚为联保小组牵头人。2010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期间三被告可分别向原告在8万元限额内申请借款,其他两被告在此范围内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两年,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它费用。201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姜龙刚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途:购煤,由被告牛明祥、张四庆担保,借款期限:2010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还款方式: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84%,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姜龙刚发放贷款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2010年12月15日偿还本金人民币44071.85元,利息人民币10406.77元,余额被告未还。原告遂诉来本院。截止2013年10月13日被告姜龙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35928.15元,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17611.02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凭证、贷款结算表、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借款及担保事实,被告姜龙刚与被告牛清娥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四庆、牛明祥、姜龙刚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担保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姜龙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姜龙刚应依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牛清娥与被告姜龙刚系夫妻关系,被告牛清娥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牛明祥、张四庆依据联保协议约定对姜龙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四庆、牛清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龙刚、牛清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928.15元。二、被告姜龙刚、牛清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0月13日利息及罚息合计人民币17611.02元。三、被告姜龙刚、牛清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罚息(按本金人民币35928.15元自2013年10月14日起按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四、被告牛明祥、张四庆对以上一、二、三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文审 判 员 赵联合人民陪审员 张耐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