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常宏与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宏,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46号原告常宏。委托代理人丁矢进,男,陕西维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城坊北二楼3单元1层2号。被告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宏诉被告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宏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325元。审 判 长  叶 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盟打印人:��惠荣校对人:肖盟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