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潘登勇诉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勇,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潘登勇,男,1967年2月23日生,苗族,无职业。被告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新窑乡塘上村。法定代表人段钦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潘登勇诉被告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毓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登勇、被告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钦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登勇诉称,原告于2009年开始,给被告供应洗精煤,至2013年2月底,被告总欠原告洗精煤款38.556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被告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潘登勇偿还欠款38.5560万元。案件受理费35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若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晏毓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仕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