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佩红与徐应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红,徐应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66号原告赵佩红,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徐应好,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佩红诉被告徐应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佩红撤回对被告徐应好的起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紫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