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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宁与韩永生、高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韩永生,高秀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李宁,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韩永生,男,1945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高秀珍,女,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韩永生、高秀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对被告韩永生、高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 判 长  马保军人民陪审员  秦 扬人民陪审员  李军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