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赌博罪等段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聚众斗殴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重字第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又名老虎),无业。2012年6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凯东、马秋歌,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某(别名殷晓林,又名林林),无业。2011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1月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1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尖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段某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并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赵凯东、马秋歌,被告人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2012年4月,被告人林某先后两次在尖草坪区自由空间网吧门口、西流村联系贩毒人员叶某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段某、康某均是10克冰毒。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伙同被告人麻新兵、李敏(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采用提前设置赌局,以被害人李某丙的原因导致被告人林某输钱为由,敲诈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8000元。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某先后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滨西花园、尖草坪区西流村组织20人次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011年6月中旬,被告人段某与吉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于是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准备镐把、刀具,约定地点准备斗殴。被告人段某纠集曹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镐把、刀具与吉某纠集的王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镐把,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发生聚众斗殴。同日,被告人段某又纠集曹某、林某等人手持刀具去迎新街寻找吉某等人斗殴未果,后各自离开。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段某在太原市千峰北路自由空间门口,以350元的价格将0.2克的冰毒出售给曹某,获利50元。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绿荫小区对面,以5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出售给曹某,获利70元。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段某先后二次提供场所,由林某出资购买回冰毒后二人共同吸食。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段某提供场所,与林某、张鑫(另案处理)每人出资100元,由被告人段某购买回冰毒后,三人共同吸食。并提供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被告人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当时是刑讯逼供的,其他指控属实。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林某称遭到刑讯逼供,其所作供述应予以排除;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不持异议,但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段某辩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其没有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时没有持械,其他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1、2011年9月份,吸毒人员段某联系被告人林某帮忙购买毒品,被告人林某联系贩毒人员叶某(另案处理)后,在太原尖草坪区千峰北路自由空间网吧门口以4300元的价格从叶某手中购得10克冰毒,后被告人林某将冰毒交予吸毒人员段某。2、2012年4月中旬,吸毒人员康某联系被告人段某帮忙购买毒品,被告人林某联系贩毒人员叶某后,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以4500的价格购得10克冰毒,后被告人林某将冰毒交予吸毒人员康某。3、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伙同被告人麻新兵、李敏(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采用提前设置赌局,以被害人李某丙的原因导致被告人林某输钱为由,敲诈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8000元。4、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某先后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滨西花园、尖草坪区西流村组织20人次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二)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1、2011年6月中旬,被告人段某与吉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于是双方各自纠集人员、准备镐把、刀具,约定地点准备斗殴。被告人段某纠集曹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镐把、刀具与吉某纠集的王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镐把,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发生聚众斗殴。同日,被告人段某又纠集曹某、林某等人手持刀具去迎新街寻找吉某等人斗殴未果,后各自离开。2、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段某在太原市千峰北路自由空间门口,以350元的价格将0.2克的冰毒出售给曹某,获利50元。3、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绿荫小区对面,以5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出售给曹某,获利70元。4、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段某先后二次提供场所,由林某出资购买回冰毒后二人共同吸食。5、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段某提供场所,与林某、张鑫(另案处理)每人出资100元,由被告人段某购买回冰毒后,三人共同吸食。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1、证人叶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自己吸食的冰毒是从“义哥”和“五哥”手里买来的,还多次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康某、老虎等人,详细交代了2011年9月中旬在千峰北路自由空间网吧门口卖给老虎10个东西的事实,以及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康某打电话让其去他家,因为康某是林某的朋友,其和康某不熟就联系林某,林某告知康某要向其买毒品并表明康某不会害她,其去康某家中时又把林某叫过来,后其又联系“义哥”后卖给康某10克冰毒。其通过辨认照片,认出向其购买冰毒的林某(老虎)。2、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电话联系吸毒人员老虎让他帮忙联系点冰毒,后其将4500元钱给了联系叶子的老虎,老虎帮其买了好像是10.7克的冰毒。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林某经事先策划设置赌局,引诱其参赌并以林某输钱是因其为由,敲诈勒索其8000元人民币。经过辨认,其认出“虎虎”(林某)。4、证人李某甲、田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24日晚,李某丙给其父亲李某甲打电话说因赌博的事,林某不让李某丙回家。后林某和李某丙一起相跟着来家要钱,李某甲害怕林某报复,就让李某丙的二舅田某给了林某8000元。5、搜查笔录和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和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林某暂住处搜查到赌博工具麻将及部分账单、借条并予以扣押的事实。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段某与其前男友吉某曾因其各自纠集人员聚众斗殴的事实。7、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因前女友李某的事与段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解决问题。随后其纠集“王某”、“贺达”、“黄飞”、“张超”等十几人持镐把去了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与段某纠集的二十余人发生斗殴的事实。8、证人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朋友吉某与“林林”因前女友李某的事发生口角后,吉某与段某先后商量在迎新街俱乐部、柴村尖草坪中心医院见面,其被“林林”的人跟上车,其在太钢医院下车后被打。后吉某和“林林”约定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解决问题。随后其和吉某、“王某”、“贺达”、“黄飞”、“张超”等十几人持镐把去了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与“林林”纠集的二十余人发生斗殴的事实。(侦查证据2卷148-157页)经过辨认,其辨认出殴打其的男子(曹某)。9、证人曹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6月、2011年8月两次从段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共计0.7克用于吸食的事实以及2011年6月中旬,段某因琐事与尖草坪区北固碾村的吉某产生矛盾,后纠集其与“老虎”、“二元”、“潘统”等十余人持镐把、砍刀等凶器在尖草坪区千峰北路金钱豹KTV门口与吉某纠集的10余人聚众斗殴的事实。2012年5月29日,老虎打电话让其去滨西花园赌博,十几个人在推锅赌博,老虎抽头。10、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老虎,从2011年6月左右开始吸食冰毒,先后从康某、段某(绰号林林)、王雷、曹某、“叶子”、刘磊等人手中购买毒品。2012年5月上旬,其找“安瑞鑫”、“磊蛋”、“赖小”等人商量涉赌抽头,并在5月10日至30日,先后在滨西花园、西流村组织多人赌博并放款、抽头。2011年6月左右,段某因为女朋友和“二饼”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在金钱豹KTV附近打架,段某叫的曹某等六人和“二饼”在KTV附近打完以后,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他去找“二饼”报仇,其去西流村碰面后,张东雷给了其10寸长的砍刀,之后去了自由空间网吧门口,大家开始叫人,聚集来30人左右,拿的砍刀、稿把,然后去找“二饼”没有找到。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去朋友康某在西流村租住的房间后,康某说最近东西(冰毒)断货了,让其帮忙联系点,其立即给“叶子”联系以4500元买了一大袋冰毒给了康某。2011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17时许,其还联系叶子购买冰毒,约四十分钟后其在千峰北路自由空间网吧门口见到叶子,叶子先让其给她钱,其给她4300元买了一袋冰毒这次是给段某买的,他当时就在附近盯着了,他是看叶子周围有没有人盯着,叶子给了10克(一袋)冰毒后,其和段某相跟着进了网吧,其把冰毒给了段某,并把段某之前给的4500元买冰毒剩下的200元钱给了段某。段某拿上毒品后,能给其吸一点。2012年4月23日,其找到麻新兵商量“捉点”闹拉过自己的那个胖司机,后找到李敏商量,并在24日按照约定让胖子司机顶位置进行赌博,并以导致赌局给散伙了,三人没有盈利还输了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后来胖子的舅舅等家里人出面,给了8000元钱。2011年6、7月份,其先后两次出资购买冰毒并在“林林”家一起吸食毒品,7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林林”、张鑫每人出资100元购买毒品后在“林林”家一起吸食。搜到黑色账本是其涉赌抽头期间所记的帐和别人打的借条。账本是涉赌抽头期间记的流水账,包括我们的开销,大部分是其放的款。借条上一部分是他们平常借的钱,大约4万元左右是其起胡时放给他们的赌资。其通过辨认照片,认出康某、叶某、“林林”(段某)、被其敲诈8000元的男子(李某丙)。11、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林林,从2011年2月开始吸食冰毒。2011年6月下午,“阿美”打电话给他弄300元冰毒,其在自由空间网吧找到他拿上350元(50元报酬),其联系康某到选煤厂拿上毒品回到网吧给了“阿美”冰毒包(约0.2克)8月中旬,“阿美”电话联系帮他买500元的冰毒,其拿上钱后和康某在西流街的六六烟店以430元价格买了一个冰毒包(约0.5到0.6克),后在绿荫小区对面将冰毒给了“阿美”。2011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其女朋友李某乙打电话说他现在的对象骂其了,其要了她对象“二饼”的电话,两人在电话中争吵,后和其一起在柴村众来饭庄吃饭的岳鼎伦、东东说让“二饼”来柴村广场的信用社,等了半天“二饼”没有过来,在去尖草坪中心医院的路上,岳鼎伦找来十几个人,“阿美”看见医院停的两辆车上有“二饼”他们到人,众人跑过去并开车追“二饼”他们,追到柴村桥附将“二饼”他们拦住并打了其中一名男子。后其和岳鼎伦等人去兴华街自由空间网吧上网,“二饼”又打过电话,其告诉他在游泳馆等他,其在网吧叫了“东东”等九人,当时拿的五根稿把藏到金钱豹KTV对面的草坪里,半个小时后,游泳馆门口停的两辆面包车下来大约十二个人拿着稿把、刀朝我们这边跑来,“小鬼”喊了一句赶紧跑,我们就散开跑了,岳鼎伦和李冈被对方拦住分别被用刀划伤、打了一稿把,其余人都跑了。之后岳鼎伦打电话让到自由空间网吧,不知道谁叫的老虎也来了,其觉得受气又联系“二饼”被一个女的挂断电话,王雷、老虎等人又叫来人开车去找“二饼”,没有找到就散了。2011年6、7月份,老虎两次出资购买毒品,然后回到其暂住处吸食,7月份,老虎到其家中,后来联系张鑫过来每人出资100元购买毒品,然后在其家中吸食。2011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其给老虎打电话想买点冰毒,之后在千峰北路自由空间网吧门口见面,其给了他4500元钱,他说和叶子打电话联系,大概过了两个多小时,其在网吧门口站着,看见老虎走到网吧南门口附近一辆银灰色轿车副驾驶跟前,老虎和一个女的说了不到两分钟话后,轿车就开走了,其和老虎回到网吧,老虎给了其一袋约10克冰毒,之后就分开了。经过辨认,其辨认出“老虎”(林某)。12、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2012年5月25日,该队依法将涉嫌吸毒的段某强制隔离戒毒,后在工作中发现其在2011年6月中旬伙同曹某等人与吉某等人互相斗殴的事实。2012年6月9日,该队依法将涉嫌吸毒的林某强制隔离戒毒,后在工作中发现其在2011年9月份在自由空间网吧门口以4500元价格卖给段某10克左右冰毒、2012年4月中旬其在西流村康某的租住处以4500元价格卖给康某10克左右冰毒。13、被告人林某、段某的户籍证明和劣迹材料证实,二人作案时已满负刑事责任年龄,均因吸毒受过处罚。14、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林某、段某在戒毒所所作健康检查时提交均无损伤。1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队民警现抓获康某,从而得知康某的上线名叫“叶子”,后抓获林某归案,林某只提供了“叶子”的真实姓名叫叶某,而叶某不在户籍地居住,后该队民警通过侦查抓获叶某,也没有在其表妹贾婷带领下抓获叶某;林某归案后,其主动交代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但涉嫌的敲诈勒索罪是由李某丙报案至该局,后该局立案侦查,案卷中已附有当时的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当时已经爱那个林某立为侦查对象;林某贩卖给康某毒品系该队民警在看守所提审康某时获取的线索,林某贩卖冰毒给段某系该队民警在戒毒所提审林某时其主动交代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林某、段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经查,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或者材料,公诉机关为排除办案单位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出示二被告人在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健康检查表证实体表均无损伤,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办案单位证据收集的非法性,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林某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段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时没有持械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冰毒2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林某以被害人致其输钱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段某因琐事纠集十余人与另一方纠集的十余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不妥,应予纠正,指控二被告人的其他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赌博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毒品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段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自首、坦白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京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