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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进与丁君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进,丁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君锋。委托代理人邱允晖。上诉人徐进因与被上诉人丁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徐进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徐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