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希安诉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安,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刘希安,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安诉被告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安撤回对被告国药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0元,减半收取38450元,经院长同意予以减免。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