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文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陈爱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赵文娟,陈爱苗,梁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玲玲、胡小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国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依法减半收取2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