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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郝建勇与陈贝贝、李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勇,陈贝贝,李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357-1号原告郝建勇。被告陈贝贝。被告李迎伟。原告郝建勇诉被告陈贝贝、李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金民二初字第13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3月1日将担保人郝亚玲名下的位于××的房屋及被告陈贝贝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于2013年3月14日查封原告郝建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轿车一辆。现本案已审结。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解除对被告陈贝贝、申请人郝建勇及担保人郝亚玲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郝建勇名下豫A×××××机动车一辆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郝亚玲将位于××的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陈贝贝名下的位于××的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智贤代理审判员  XX歌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丽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