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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A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委托代理人:姜某。委托代理人:常某。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收款人为某公司、票号为3080005394464757、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继平审 判 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