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宋建强与王艳莉、王新立、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强,王艳莉,王新立,王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20号原告:宋建强,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浩公、赵纪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被告:王艳莉,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王新立,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王永利,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强与被告王艳莉、王新立、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新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强撤回对被告王新立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