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民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周末与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末,陆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0954号原告周末,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炳华,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超,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末与被告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末委托代理人龚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末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陆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陆超向原告周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周末借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13年2月18日归还。”后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被告陆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超归还原告周末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陆超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长 徐仪锋审判员 邓志萍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