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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装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笛、蒋明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装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笛,蒋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装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德坤。被执行人刘笛。被执行人蒋明辉。本院在执行东莞市装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笛、蒋明辉其他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