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楚、北京中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楚,北京中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5000号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森。委托代理人谢玉婵,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石正樑,公司职员。被告张楚,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中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一号西苑饭店5461房间。法定代表人曹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楚、北京中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且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继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