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云,白淑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陈鹏云,男,1945月7日24生,满族,吉化染料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中兴街176-1-4号。委托代理人:刘淑芬,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淑芬,女,1958年10月8日生,满族,昌邑区环卫工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云诉被告白淑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云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云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陈鹏云承担。审 判 长 安 巍审 判 员 崔思文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