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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雷宏刚与赵长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宏刚,赵长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雷宏刚,男。委托代理人弥小强,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鸣,男。本院在执行雷宏刚与赵长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8万元。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赵长鸣在澄城县金融系统、房管、车辆查询均无果,且被执行人赵长鸣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长鸣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8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才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