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关占峰与李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占峰,李占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关占峰,男,住扶沟县吕潭乡。委托代理人张景威,男,62岁,住扶沟县城郊乡南元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占阳,男,住扶沟县韭园镇。本院受理原告关占峰诉被告李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占峰委托代理人张景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占峰诉称,2013年1月4日,由于被告急需资金买车,向我借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到期后被告还了1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拖着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4800元(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5日)。李占阳缺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李占阳借关占峰60000元用于购车,李占阳给关占峰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今自愿向关占峰借到人民币(大写)陆万圆整元,(小写)60000元,借款用途买车,自2013年1月4号至2013年1月1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无,利息结算方式(月日)结。如借款逾期,我自愿按合同条文,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身份证号:412721197811153132借款人:李占阳2013年1月4日”。李占阳出具借条后第十天还关占峰10000元,剩余50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关占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李占阳借关占峰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故本院对关占峰诉请予以支持。关占峰与李占阳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借款人李占阳不按期偿还,出借人关占峰要求借款人李占阳偿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准许,双方之间的利率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1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原告关占峰的剩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占阳承担(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