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村贵与樊攀、田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村贵,樊攀,田振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杨村贵,男,汉族,1949年4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攀,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生。被告:田振银,男,汉族,43岁。原告杨村贵因与被告樊攀、田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杨村贵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攀、田振银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村贵撤回对被告樊攀、田振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雪梅承担。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关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