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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蒋勤俭与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勤俭,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2053号原告:蒋勤俭,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胡刚,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勤俭诉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勤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蒋勤俭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