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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2011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4月3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慧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在其××本市××街道××路××室内容留李某、钱某、季某某、戴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戴某、张某、刘某、羊某、季某、李某、董某、钱某、巫某、徐某某、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雯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