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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凌某某设施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凌某某设施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凌某某设施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凌某某设施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7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案款及执行费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