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被告马某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