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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406号原告丁某,女,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昕,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蔡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政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