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戴益锡与李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益锡,李寿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字第811号原告戴益锡。被告李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益锡与被告李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益锡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益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益锡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