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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戴益锡与李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益锡,李寿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字第811号原告戴益锡。被告李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益锡与被告李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益锡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益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益锡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